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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條文解讀(三)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7-03-30 11:23: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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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確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要野外用火的,應當向用火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提出書麵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批準。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野外用火的審批規定,對申請主體和審批主體均做出明確規定將有利於明確火源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和地點用火,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

(二)用火點周圍開設十米以上寬的防火隔離帶;

(三)按照實際需要派出森林消防隊員或者護林員等監管人員,並配帶撲火工具;

(四)用火後應當清理現場、熄滅餘火;

(五)有相應的撲救山火應急預案;

(六)落實其他用火安全防範措施。

解讀:本條是關於對經審批的野外生產性用火安全進行監管的規定。經審批的野外生產性用火雖然是合法行為,但是同樣存在很大的火災風險。本條對此類用火行為進行列舉式規定,能夠最大程度有效引導安全用火、降低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 在森林防火區進行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森林防火期內,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相關單位因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經批準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嚴格用火管理,防範森林火災發生;

(三)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四)公路、鐵路、電力、通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沿路、線和管道開設防火隔離帶,並組織人員巡護檢修,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解讀:本條運用具體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在森林防火區進行特定作業時應當遵守的森林防火要求。

第十九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並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並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生活用火嚴格管理。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高火險區劃定、森林高火險期確定、頒布禁火令的規定。森林高火險期是指在持續幹旱、大風等天氣條件下,森林火災的高發時段。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高火險區處於易發火災、火勢難控的狀態,此時的火源管理工作必須采取比平時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製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檢查及整改的規定。森林防火檢查的常態化有助於及早發現並解決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排查森林火災隱患,對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有關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防火宣傳和火源檢查,並有權對攜帶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解讀:本條是關於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規定。本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重點林區的主要出入口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宣傳和火源檢查,使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覆蓋麵廣、靈活機動。

第二十二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市、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值班製度,監測火情動態,指導做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值班製度的規定。森林防火值班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是及時、快速、妥善處理各種森林火災重大事件的重要措施。規定在建立森林防火值班製度的同時,對各級防火值班職責、任務和要求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的重點區域建設遠程視頻監控係統和推廣使用無人機、衛星遙感技術等對森林火源進行監測和巡查。

解讀:本條是關於采用科技監測手段對森林火源進行監控、巡查的規定。使用新科技監測手段對森林火源進行監控或者巡查,具有及時性與全麵性,能有效彌補人力巡山護林的局限性,是森林防火科技化進程的必然趨勢。

第二十四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玩火。

解讀:本條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單位和個人職責的規定。在實際生活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林區玩火導致森林火災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本條對監護單位和個人的職責義務作了強調性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禁止用火規定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

(三)經批準野外用火,但是未按照要求用火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火源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梅州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