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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條文解讀(四)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7-03-31 11:24:1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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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火源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法律責任規定。禁火令是指當森林防火區的火險等級達到4級以上或連續3天達到3級以上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實屬必要的情況下發布的禁止一切用火的命令。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政府發布的有關禁止用火的決定、命令,並配合政府依法采取措施。本條對違反禁火令或不配合禁火措施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簽訂責任書而未簽訂責任書的;

(二)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職責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四)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解讀:本條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理規定。管好火源,一方麵需要人民群眾自覺遵守,另一方麵也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發揮職能進行管控。按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在火源管理過程中,都有相應的職責,如果未能履行好這些職責,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本條例具體實施時間的規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梅州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