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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解讀(之三)
——市國稅局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答本報記者問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6-04-25 10:17:43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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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4月11日、18日,梅州市國稅局“營改增”試點工作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副局長廖瑞標同誌就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基礎知識與免稅知識進行了專訪,本期重點推出建築業與房地產業相關知識。

  記者問(以下簡稱記):建築業的征稅範圍有哪些?

  廖瑞標副局長(以下簡稱廖)答:建築業的征稅範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的建築服務稅目執行。該注釋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記:建築服務的稅率和征收率分別是多少?

  廖:1、建築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部分建築服務,征收率為3%。

  記:關於建築服務的銷售額有什麼特殊規定?

  廖: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記:一般納稅人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廖: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隻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記:異地提供建築業服務在繳稅方麵有什麼規定?

  廖: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記: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有優惠政策嗎?

  廖: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征增值稅。

  記:銷售不動產是指什麼?

  廖: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並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記: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稅率和征收率分別是多少

  廖: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的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出租不動產業務,征收率為5%。

  記: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廖: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5、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