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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條例》條文解讀(一)
來源:梅州日報  時間:2017-03-28 11:21:1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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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森林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危險性高、處置困難的災害。嚴格管控火源是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發生的關鍵。本條根據國家及廣東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梅州市林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了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並列舉了立法依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但是,城市市區的除外。

解讀: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遵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本條例適用於梅州市轄區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火源管理。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了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各種火源的管理。

第三條 森林火源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解讀:本條是對森林火源管理原則的規定。首先,火源管理要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能夠確保責任在縱向橫向均得到落實,避免各職能部門敷衍塞責、互相推諉。其次,火源管理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森林火源管理是一項係統性工作,要把握火源管理的主動性,把火災預防工作做紮實,切實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再次,火源管理要堅持綜合治理的原則。森林火源管理需要各職能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基礎上齊抓共管,因此本條例在製度建立、配套設施、人員經費、監督管理等方麵均有明確規定。

第四條 森林火源管理實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源管理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森林火源管理具體工作。

解讀:本條是關於各級政府的責任製及部門具體職責的規定。本條建立了“行政首長負責製”統領下的“政府全麵負責、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機製。

本條第一款規定森林火源管理實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森林火源管理工作涉及麵廣、難度大,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製,能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充分動員和利用各方麵的力量和資源,把森林火源管理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本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這樣規定有利於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推進森林防火工作專業化與規範化。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作為林地的主管部門,最了解本地林情。因此本條第三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源管理的監督和具體工作,承擔本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這裏的有關部門主要是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製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轄區內祭祀、宗教活動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巡山護林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督促護林員履行職責。

解讀:本條是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森林火源管理協助職責的規定。梅州市林區大多遠離市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瞭望和通信存在盲區,火源管理難度大,森林火源管理需要依靠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協助與配合。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森林防火責任製。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落實防火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落實防火責任。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工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對所轄責任區域內的村莊、學校、景區、倉庫、工礦企業、墓地等進行造冊登記,並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責任書,明確防火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落實森林防火責任製度、簽訂責任書的規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與相關防火責任人簽訂森林防火安全責任書,有利於落實具體責任,達到更好的森林火源管理效果。

第七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區域內設置用火管理警示牌和宣傳標誌,並對火源進行管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森林火源管理責任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火災的預防、宣傳等責任,將有利於提高火源管理效果。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基礎設施、森林火源管理隊伍建設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解讀:本條是對森林火源管理各項經費保障的具體規定。各級政府要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基礎設施、森林火源管理隊伍建設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是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的保障。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加強以下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

(一) 配備森林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

(二)因地製宜營造生物防火林帶;

(三)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倉庫,儲備必要的物資,並定期進行補充更新;

(四)完善森林防火指揮信息係統和通信係統建設。

解讀:本條是關於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本條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裝備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