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的規定,結合梅州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梅州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製定背景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建設綜合管廊,能夠解決反複開挖路麵、架空線網密集、管線事故頻發等問題,有利於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觀、促進城市集約高效和轉型發展,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滿足民生之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有關部署,適應新型城鎮化和現代化城市建設的要求,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履行政府職能、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內容,在繼續做好試點工程的基礎上,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綜合管廊的比例,全麵推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製定管理辦法是規範管廊管理,明確各相關單位權利和義務關係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市已有2.66公裏管廊進入試運營期,部分管線已入廊,全市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管線單位入廊、交費等工作都需進行規範管理,有必要製定管廊管理辦法,以健全我市管廊管理機製。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3、《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5、《發改委、住建部關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製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
三、主要內容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維護等管理活動。各縣(市)和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外管廊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五條:
第一至六條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基本定義及適用範圍、法律依據、職能分工等內容。
第七至十三條明確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主體及編製要求和投資建設方式。
第十四至二十三條明確各部門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運營、維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