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了《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就對市政府部分規章進行修改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對市政府部分規章進行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2019年,我市開展了機構改革工作,對涉改單位的名稱、職責等進行了調整。調整後,部分規章條款的部門職責、單位名稱與機構改革精神不一致;二是根據2020年5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新修正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清理,根據法製統一原則,需對部分規章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三是根據《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對實施滿3年的《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進行了立法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因此,為了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增強我市規章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有必要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二、對市政府部分規章進行修改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修正);
3.《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2017年修正);
4.《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做好民法典涉及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明電〔2020〕83號);
5、《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做好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函》(粵司函〔2021〕198號);
6.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發〔2019〕1號);
7.《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明電〔2019〕53 號)。
三、《決定》的主要內容
需修改的市政府規章有3部:《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和《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以下2種類型共31條條款:
(一)因機構改革後,涉改單位的名稱或者職責發生調整,對有關表述進行修改。
因機構改革,部分單位的名稱或者職責發生調整,不修改可能產生歧義的表述。比如,原城鄉規劃的職能分別劃轉住建和自然資源部門,以及,原安全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保等部門名稱和職責的變化等,需對該種類型涉及條款進行修改,主要有21條條款。二是對與民法典等新頒布或新修正的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比如,將與民法典表述不一致或表述不一致的“相鄰人”修改為“相鄰權利人”,該類型共有10條條款。
(二)為與上位法相銜接,對與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作相應修改。
對與民法典等新頒布或新修正的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修改,比如,在《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三款中,將與《土地管理法》不相一致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梅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中,將與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表述不一致的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繼承、受遺贈”修改為“繼承”;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相鄰人”修改為“相鄰權利人”。另外,近幾年來,國務院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都采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表述,為與上位法表述一致,將《梅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統一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