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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2-16 16:55:26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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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水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梅州城區實際,我市製定了《梅州市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製定背景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5〕131號)和《關於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 <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建城〔2018〕25號)、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建設節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建設中“節水優先”的工作方針,實行嚴格的城市節水管理製度,全麵增強市民節水意識,完善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體係,提高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水平。同時,加大水資源管理力度,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根據《梅州市建設節水型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在2020年完成節水型城市創建的各項工作要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Ⅱ級標準要求或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評分90分以上,並向省住建廳申報省級節水型城市,力爭通過省級節水型城市驗收。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二條。

  第一條明確《辦法》製定的目的是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至七條明確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基本原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製度,落實水資源管理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製納汙“三條紅線”

  第八、九條明確各級各部門在水資源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和任務。

  第十條明確需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的範圍。

  第十一、十二條明確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先後順序和優先滿足開發目的。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及航運等需要。

  第十四到十七條明確取水許可審批權限及相關要求。其中市級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中,除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由市級審批外,其餘取水許可均下放縣級審批。

  第十九至二十條明確水資源費征收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為違反《辦法》的處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為本《辦法》的有效期。

  三、《辦法》的主要作用

  《辦法》結合當前國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工作要求,加強了梅州市水資源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麵:一是明確了各級各部門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工作中的職責;二是強調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製度,落實水資源管理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製納汙“三條紅線”是當前水資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三是明確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及航運等需要,為日常取水糾紛提供了優先順序的依據;四是擴大“放管服”範圍,明確市級取水許可審批權限中,除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由市級審批外,其餘取水許可均下放縣級審批,為取水戶申請取水許可提供了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