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特殊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製度,進一步提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加大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救助力度,根據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此《辦法》。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26號)第二十條規定、《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製度全麵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6〕2號)、《關於印發〈廣東省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6〕184號);
3.《關於印發〈梅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號)、《關於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號)。
三、主要內容
(一)特殊醫療救助定義。明確對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嚴重精神障礙的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幫助患有重特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的困難群眾獲得進一步救助。
(二)特殊醫療救助對象。明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群在保險年度內產生的醫療費用自費部分在5萬元以上困難群眾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的困難群眾。
(三)特殊醫療救助標準。明確困難群眾在保險年度內醫療費用自費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10萬元至20萬元、20萬元以上的分別按照自費部分10%、20%、30%的比例給予特殊醫療救助,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困難群眾經縣慢性病防治院送藥服用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給予每人每月30元定額救助,縣慢性病防治院按季度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申請醫療救助撥款。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困難群眾的醫療費用,在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後剩餘醫療費用,按每人每月300元定額給予特殊醫療救助,由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申請救助。
(四)特殊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特殊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為縣級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社會各界捐款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以及縣財政在公共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城鄉居民困難群眾特殊醫療救助資金。明確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城鄉居民困難群眾特殊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製,科學合理的安排城鄉特殊醫療救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