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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6-15 16:05:1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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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

近日,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了政府規章《梅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相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製定《辦法》的相關背景

  2010年5月,文化部(現文化和旅遊部)批準設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態保護實驗區。得益於獨特的曆史、地理和人文環境,梅州大地孕育了為數眾多且獨具客家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梅州客家文化曆史文脈、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需要。《辦法》通過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管理職責以及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麵規定,可以提高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水平,切實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效。

  二、《辦法》的主要依據

  《辦法》的立法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曆史文化保護”方麵的規章製定範圍,符合我市的立法權限要求。其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製度設計

  (一)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規定了相關職責。

  一是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依據和相關工作要求,規定了本市行政區域內列入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二是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等的工作職責。

  (二)規定了代表性項目的相關認定程序。

  一是第六條對代表性項目的條件進行了具體規定;二是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對項目建議、項目申請、項目推薦的相關程序等進行了規定;三是第十條明確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的相關要求,規定市、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四是第十一條規定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製度,並對專家評審的具體流程和工作要求等進行了明確;五是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針對代表性項目公示和代表性名錄公布進行了相應規定;六是第十四條規定了退出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程序要求。

  (三)規範了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管理。

  一是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並對保護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明確;二是第十六條針對保護單位的認定程序提出了相應要求;三是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針對保護單位的權利和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並對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職責的處理要求等進行了明確;四是第十九條對保護單位調整的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

  (四)規範了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

  一是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主管部門應當對代表性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對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二是第二十一條針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程序提出了相應要求;三是第二十二條對代表性傳承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傳承職責等進行了明確;四是第二十三條針對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

  (五)規定了其他相關內容。

  一是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對相關傳承創新行為予以鼓勵支持;二是第二十五條對相關保護規劃的製定要求和執行主體等進行了規定;三是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違反本辦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五是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