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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來源:本網  時間:2020-03-17 16:28:4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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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文件製定背景情況

  2013年,市政府出台《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梅市府〔2013〕29 號),並於2014年根據《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 號)精神修訂完善,出台《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號)在全市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在保障城鄉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適應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省政府於2019年12月24日出台《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按照粵府〔2019〕105號文要求,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維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我們對梅市府〔2014〕14號文進行了修訂調整,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保製度。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二)《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

  (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梅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共九章50條,分總則、基金籌集、個人賬戶、待遇享受、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終止和製度銜接、基金管理和監督、組織管理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幾方麵對我市城鄉居保製度進行規定,主要完善和調整了以下幾項政策:

  (一)完善城鄉居保待遇。

  提高喪葬補助費標準。對去世的城鄉居保參保人遺屬,發放喪葬補助金標準從300元提高至按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發放。

  (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

  明確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三)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我市原城鄉居保個人繳費標準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為十檔,參保人根據本人情況自願選擇檔次繳費。5年來,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城鄉居保繳費標準沒有變化。一方麵對於選擇最低檔次繳費的參保人,難以擴大個人賬戶基金積累規模,影響了未來養老金總體水平;另一方麵對於部分收入水平較高的參保人,限製了其通過更高繳費實現多積累,將來領取高待遇的需求。

  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以及粵府〔2019〕105號文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調整個人繳費標準,目前共設九檔,其中最低繳費標準從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繳費標準從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至4800元。並根據粵府〔2019〕105號文“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其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的要求,為貧困人員保留原最低繳費檔次用作政府代繳標準。

  (四)完善政府代繳政策。

  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保製度中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政策。一是代繳對象範圍從原來僅限於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擴大到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二是所需資金進一步明確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三是明確了享受代繳政策的人員可在政府代繳的基礎上自行按較高水平繳費並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五)改變征收模式。

  根據粵府〔2019〕105號文規定,從2019年1月起全省城鄉居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廣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製定。修訂後的實施辦法按照征收模式改革的規定,修改了關於征繳方麵的條款。

  (六)提高基金管理層級。

  我市城鄉居保基金原以縣(市、區)級為單位進行管理,根據粵府〔2019〕105號文有關提高基金管理層級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推動城鄉居保基金實行市級管理,並按規定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通過完善管理體係,規範管理機製,增強基金抵禦風險能力,增強製度保障功能。

  (七)明確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根據粵府〔2019〕105號文要求,將梅市府〔2014〕14號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內容修改為“按國家統一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明確了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八)加強基金管理風險防控。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風險防控機製,在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防止冒領、重複領取待遇等方麵作了相關規定,增設了相關法律責任條款。在基金管理監督方麵,規定城鄉居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明確了人社、財政、監察、審計部門以及經辦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在待遇發放方麵,規定經辦機構應開展領取資格認證工作,以及對冒領待遇和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理辦法;並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保基金等危害基金安全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九)實施時間。

  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