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補貼條件為:一、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本市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二、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並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台。三、車輛須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其中,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裏程須達到3萬公裏(作業類專用車除外)並在達到3萬公裏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行駛裏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後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四、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裏程未達到3萬公裏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本政策出台前,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裏程均需達到3萬公裏才可申請補貼。五、申報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