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係,而隻要勞動關係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