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時間:4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00時至11:00時
來訪單位:梅州市國家稅務局
來訪嘉賓:梅州市國稅局局長 梁培文;梅州市國稅局總會計師 曾小斌
訪談主題:就有關我市國稅的工作職能,負責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納稅人最關心的最新稅收政策等方麵工作與廣大市民進行溝通、交流
參與方法:撥打24小時報料熱線114、直接撥打本台熱線電話2221678、發送短信到07532221678或關注“梅州電台新聞台”新浪官方微博、官方微信點擊一級菜單“我要報料”留言。
(一)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個人的不動產通過法院拍賣,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應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其他稅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請向地稅部門谘詢。 (二)如果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需要繳納增值稅。涉及的其他稅收,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請向地稅部門谘詢。


關於殘疾人的相關優惠政策問題,增值稅方麵: (一)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二)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上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政策,主要有: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2)(3)(4)。


(一)從事農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所得稅: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小微企業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麵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繼續免征增值稅。 小微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麵 對於小微企業來說,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的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按所得額的10%征收企業所得稅。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將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的範圍,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勢必惠及更多的梅州中小企業。 (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