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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結束後,哪些人員可中途參保繳費? (2025-01-21 17:34:50)

在集中參保期結束後符合中途參保的人員,按全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居民醫保費,並按下列規定享受居民醫保待遇:(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和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從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資格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從參保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二)新生兒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參保,不受戶籍或居住地限製。出生6個月內參保的,其出生到參保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支付;出生6個月後且2個自然年度內(含出生當年)參保的,從參保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超過2個自然年度(含出生當年)後參保的,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待遇等待期。如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死亡無法辦理戶籍的,可憑死亡醫學證明在父親或者母親戶籍地參加居民醫保。(三)下列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1.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當年已辦理職工醫保中止手續的人員;2.當年已辦理退休且累計繳費未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職工退休人員;3.外市就讀回梅的應屆畢業生,中途轉入本市就讀的全日製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4.新遷入本市戶籍人員;5.刑滿釋放人員、退役士兵、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6.因特殊原因錯過集中參保期的穩定脫貧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