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需在參保地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由所在的工傷保險醫療、康複服務協議機構提出,並填寫《廣東省工傷保險參保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報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轉診轉院,參保工傷職工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完成轉診轉院手續。其中,認定工傷前已按醫療保險轉診要求辦理了轉院手續的,認定工傷後可視同已辦理工傷轉院;未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自行轉入其他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