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十四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