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條“禁止中午和夜間在住宅區和居民集中區高聲叫賣、高聲喧鬧。”和第三十二條第十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此類噪聲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建議您向公安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