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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2024-12-04 11:15:07)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市公積金委〔2024〕4號)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時產權調換房屋麵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麵積需要購買)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5、在本市或者外派工作地無自有產權房,租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7、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8、離休、退休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1、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無其他單位繼續繳存的;  12、出境定居的;  13、靈活就業人員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