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梅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梅市公積金委〔2024〕4號)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房屋征收時產權調換房屋麵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麵積需要購買)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5、在本市或者外派工作地無自有產權房,租房支付房租的; 6、支付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的; 7、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8、離休、退休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1、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賬戶封存滿半年且無其他單位繼續繳存的; 12、出境定居的; 13、靈活就業人員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