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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可否用作經營性用地? (2023-01-19 11:18:26)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因此,住宅用地不得用作經營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