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使用手機支付寶支付時,若顧客轉賬的收款方是個人,在沒有其他憑據的情況下,隻能視為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僅憑手機支付寶賬單不能作為顧客對其購買商品進行投訴的依據。若顧客轉賬收款方標明是公司,在沒有其他憑據的情況下,能夠作為投訴商品的依據。除了支付寶轉賬外,微信轉賬也是市民在出行時使用的支付方式。 和支付寶類似,微信在轉賬後也會自動生成微信支付憑證,上麵同樣標注著收款方等信息。另外小票、發票等,都可以作為消費者投訴的依據。市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使用手機支付方式購買商品時,若發現收款方標注為個人,可以向商家索取發票等憑證,以防發生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後無法維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