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財政局:原民辦教師是指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是指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公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製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範圍: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及任教期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