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保地辦理失業登記對參加社會保險險種數量沒有具體要求。根據《廣東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21〕23 號)第十五條規定,戶籍地、常住地、就業地、參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於無業狀態,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城鄉勞動者,可以辦理失業登記。其中參保地指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社會保險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