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理順水價構成,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促進供水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市發展改革局製定了調整梅州城區自來水價格及簡化用水價格分類等方案。現就調整梅州城區自來水價格及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梅州城區自來水銷售價格(詳見附件)
居民生活用水基價2.10元/ m³,第二級水價3.15元/ m³,第三級水價4.20元/ m³;居民生活用水的集體用戶水價2.22元/ m³。非居民用水價格2.99元/ m³。特種用水價格4.50元/ m³。
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按成本價1.846元/立方米計。
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製定原則和階梯水量
1.居民生活用水繼續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按國家政策相關規定: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2.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體用戶(含執行民用水價的優惠對象)按一、二、三級平均價格製定。
3.階梯水價的水量標準(戶/月):第一級為25 m³以下(含25 m³),第二級為26-35 m³(含35 m³),第三級為36 m³以上。
4.階梯水價的水量標準按家庭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超過4人的家庭,可根據實際人口核增水量基數。每增加1人,可在各級水量上限基礎上相應增加6 m³。屬於此類用水戶,本地居民憑居民戶口簿、非本地居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居委(村委)會證明,到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核增手續。
三、簡化用水價格分類
將現行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機關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5類水價分類,簡化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3類水價分類,用水分類依照(粵發改價格函〔2019〕3253號)規定執行。
四、對低收入困難群體實行用水優惠
梅州城區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及經有關部門認定並發證的特困職工家庭生活用水,每戶每月給予免收5 m³水費的優惠措施。屬於此類用戶,憑市(縣、區)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和所在地居委會證明到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辦理相關優惠手續。超過5 m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計費(5 m³免費水量同樣計入第一級用水基數)。
五、建立自來水銷售價格與購原水價格或繳水資源費聯動機製
當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購原水價格或繳水資源費發生變化時,梅州城區自來水銷售價格同時啟動同向聯動調整機製。
啟動條件。當梅州粵海水務有限公司購原水價格或繳水資源費發生變化時,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購原水價格或繳水資源費變化情況,對梅州城區自來水銷售價格進行核定,並進行同向調整。
六、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和淘汰類、限製類企業高額累進加價政策
(一)實施範圍:梅江區、梅縣區。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製度。對月用水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戶開展計劃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管理。單位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用水單位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所對應的行業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按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按累進級數分為四級:第一級定額範圍內按基準水價收費;第二級的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100%征收;第三級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150%征收,第四級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200%征收。
(三) 限製類、淘汰類企業高額累進加價政策。對限製類、淘汰類企業用水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加價額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各級的基礎上,分別加收10%征收。
(四) 用水量分級。第一級水量基數為定額水量;第二級水量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不足20%(含)的部分;第三級水量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的部分;第四級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40%以上的部分。
(五)基數定額水量的核定、計收方式及收費的管理使用。基數定額水量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梅州市水資源狀況,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對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按規定核定;用水量以季度為周期抄表並結算水費;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協助工作。
七、執行時間
從2020年 月 日(抄見水量)起執行,有效期5年。工業用水分兩步調整,第一步調整從2020年 月 日(抄見水量)起執行;第二步調整從2021年 月 日(抄見水量)起執行。
八、其他有關要求
調整自來水價格涉及社會方方麵麵,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要提高服務質量,保證供水質量和安全。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附:梅州城區自來水價格調整表
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12日
(聯係人:朱秋萍;聯係電話:2243439)
附件
梅州城區自來水價格調整表
單位:元/ m³
說明:1.工業用水提價額分兩步調整到位(第二步1年後執行)。
2.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3.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體用戶(含執行民用水價的優惠對象)按一、二、三級平均價格製定。
4.階梯水價水量標準(每戶每月):第一級為25 m³以下,第二級為26-35 m³,第三級為36 m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