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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豐順縣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16-10-11 10:13: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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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埔寨農場,縣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豐順縣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民政局反映。

豐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豐順縣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公益性公墓,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民政局是本縣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縣公墓的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和管理。縣宗教局做好喪葬宣傳,負責本縣域內喪葬風俗習慣的引導,引導城鄉居民在公墓區域內安葬。

第四條 轄區內的城鄉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五條 嚴格農村公益性生態墓地建設審批管理。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二)為村民設置的公益性生態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項目申請,向鎮級人民政府申報、經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並經縣級規劃、國土資源、林業等管理部門加具審查意見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具體涉及規劃、林業、用地、建設手續的,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申報相關批準手續。

(三)突出保護生態環境。做到不煉山、不砍樹,綠化覆蓋率達到60%以上,力求對原始生態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壞和影響最小化,使墓地與環境融為一體。

(四)申報設立公益性生態墓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公益性生態墓地的申請報告;

2.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3.設立公益性生態墓地的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原則上縣級公益性公墓建設麵積不超過150畝,鎮級公益性公墓建設麵積不超過50畝,村級公益性公墓建設麵積不超過20畝。人口較少的區域可由2-3個行政村為單位聯合建設公益性公墓,方便村(居)民遺體火化後骨灰集中安放。嚴格限製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時間為20年,期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公墓單位辦理續用手續。公墓單位必須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務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應書麵告知墓主,墓位購買者(墓主)繼續使用或自願遷走的應辦理相關手續;已無主或未按期辦理手續的,必須在服務年限到期後保留30天,再無人辦理相關手續,視為無主墓位,由公墓單位做好登記手續後清除該墓位。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要設立管理組織,完善規章製度,安排專人負責日常的維護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費,用於墓穴位和格位的維護及管理。購買者連續3年不交納管理費的,可按無主墓穴或格位處理。

第八條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設施不得預售、傳銷和炒買炒賣。公墓管理單位應當憑醫院、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出售墓穴位,並向認購墓穴位者簽訂安葬協議書和發放墓地使用證;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權不得自行轉讓;禁止在公益性生態墓地內修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嚴禁建造大墓、豪華墓、高檔墓和修建活人墓。

第九條 嚴格限製公墓墓穴占地麵積,埋葬骨灰的單人墓穴、雙人墓穴占地麵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穴占地麵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墓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

提倡和鼓勵以樹代碑等安葬方式;保持墓碑的,應做到墓碑小型化、藝術化,墓碑高度最高不得超出地麵30厘米。積極推廣骨灰植樹、植花、植草等生態葬式。

第十條 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內的遺體和骨灰,喪戶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費、護墓管理費和墓碑製作費等費用,建墓工料費等其它費用按合同約定收取,未經喪戶同意,不得強行提供其它服務和收費。公墓各項收費標準以縣發改部門核定為準,縣發改部門應根據市場建材、人工、綠化、管理等成本費用綜合核定墓穴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任意提高收費標準。民政、發改部門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導價。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應對當地特殊群體給予適當優惠,烈屬、低保戶、五保戶購買墓地,可憑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或證明,享受一定的優惠。對屬於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喪戶免收墓位管理費;屬於城市低保對象,墓位管理費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行為,按相關法規嚴肅處理。

(一)非法公墓。對未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公墓,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由民政、住建、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聯合依法予以取締,責令恢複土地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取締時要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切實可行的措施,妥善解決善後問題。

(二)違規建設公墓。對獲得批準正在或將要建設的公墓,民政部門要對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評等有關批準文件重新調查核實。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民政部門公墓建設規劃的,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建設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糾正或吊銷公墓建設許可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未按照批準文件建設的公墓,民政部門要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對已經建成但未經驗收合格即擅自經營的公墓,民政部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然後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三)公墓違規經營行為。

1.禁止建設、出售(租)超規定麵積墓穴、墓地。公墓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墓穴用地標準建設、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經營單位建設、出售(租)超規定麵積墓穴、墓地的,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對尚未建成或已經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經出售(租)並與喪戶簽訂協議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經營單位應向喪戶說明情況,協商變更或解除安葬協議,依協議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已經安葬骨灰的,要加強管理,待使用期滿後依法處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發生的費用或賠償責任由公墓經營單位承擔。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轉讓(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對以承諾“回購”、“升值”等虛假宣傳手段欺騙群眾購買、承租,或向未出具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的人出售(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查處,依法吊銷公墓建設許可證。對於違反價格管理規定出售(租)墓穴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公墓經營中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公墓經營者的責任。

3.嚴禁對外銷售經營或變相銷售經營。公益性生態墓地應憑火化、遷墳或死亡等有效證明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預留墓穴;對違規對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生態公墓,要責令其停止營銷活動,出售墓穴按非法轉讓行為作罰沒處理。

4.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