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 發布機構: | 興寧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
| 名 稱: |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10-09 | ||
| 文 號: | 興市府〔2020〕28號 | ||||
興市府〔2020〕28號
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產業定位清晰、比較優勢明顯、集聚效應突出的現代產業體係,進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資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推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梅州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措施。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在梅州市級或興寧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其所投資的項目建設和營運所產生的所有稅收在我市繳納的招商引資企業適用本措施。
第三章 項目準入
第三條 產業布局
工業園區主要引進裝備製造、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綠色低碳新型工業及農產品精深加工項目;中心城區主要引進商貿物流、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等現代服務業和金融業以及互聯網產業項目;根據各鎮(街道)環境承載力和資源稟賦,突出各自特色,主要引進文旅康養、體育休閑和現代農業等項目。
第四條 基本準入條件
(一)選址符合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環境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各項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符合規劃條件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布局要求,原則上要符合我市的產業定位;
(三)符合行業準入標準和產值綜合能耗要求;
(四)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辦理環評、安評等手續。
第五條 落戶工業園區的購地工業項目投資要求
(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5000萬元以上,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固定資產投資的15%以上;
(二)畝均年稅收要求在15萬元以上;
(三)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要求在200萬元/畝以上;
(四)規劃要求:工業用地指標參照廣東省工業用地控製指標要求,原則上項目的建築容積率不得低於1.2,建築係數不低於30%,綠地率不得高於20%,辦公、科研、生活等配套設施用地麵積控製在總用地麵積的10%以內(勞動密集型、科技創新型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提高比例)。
第六條 落戶工業園區外的購地工業項目投資要求
(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2000萬元以上,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固定資產投資的15%以上;
(二)畝均年稅收要求在10萬元以上;
(三)固定資產投資強度要求在100萬元/畝以上;
(四)規劃要求:參照落戶工業園區購地項目規劃要求。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鼓勵進入工業園區標準化廠房生產經營。
第八條 工業項目原則上落戶工業園區;落戶鎮(街道)的其它購地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於100萬元/畝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其中,落戶中心城區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原則上不低於400萬元/畝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
第四章 項目落戶
第九條 成立興寧市招商引資項目審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審核領導小組),由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市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市人大監察司法工委、市政協經濟委、市科工商務局、市工業園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亚博网址链接 數據管理局、市稅務局、梅州市生態環境局興寧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項目落戶程序
招商引資項目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統一歸口管理。
(一)項目申報。項目引薦單位或自然人將意向投資項目報送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備案,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建立招商項目信息台賬。項目相關材料:《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登記備案表》《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投資計劃書》)、投資方身份、資信證明等資料。
(二)項目預判。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根據投資方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等,按“三原則”(質量效益優先、集聚集群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原則)對擬引進項目進行預判。
(三)項目考察。對投資意向明確的項目,由項目審核領導小組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該項目進行考察評估,提出考察意見。
(四)項目預審。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將項目材料分送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按各自職能,對照項目評估內容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研判並提出書麵意見。
(五)投資協議審批程序:
1. 投資協議初審: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擬訂投資協議初稿,項目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商會簽後形成正稿,報送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市領導初審。
2. 項目審核領導小組會審:項目審核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根據項目相關材料、項目的考察情況,結合項目評估意見,就準入項目的用地位置、用地麵積、優惠條件、投資協議文本等進行會審。
3. 市政府常務會議及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及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提請。
(六)項目簽約程序: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組織項目簽約儀式。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十一條 項目用地需求采取出讓、租賃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股等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落戶工業園區項目用地原則上實行“五通一平”(水、電、路、通訊、氣等配套到項目用地紅線和土地平整)供應,具體以投資協議為準;落戶非工業園區的項目用地根據實際情況供應。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程序
經有資質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後,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39號)第十條規定,經興寧市建設用地審批(審核)領導小組同意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實行公開招拍掛出讓,土地出讓金必須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交清。
第十四條 投資者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確需改變的,必須按土地管理相關政策,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並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第六章 項目扶持
第十五條 落地進度獎
新落戶工業園區購地的工業項目,以200萬元/畝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基準,給予“實際購地麵積×固定資產投資基準強度(200萬元/畝)×1%”的落地進度獎,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在項目用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半年內動工建設的,給予項目落地進度獎20%的獎勵;在投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主要建築物建設並通過竣工驗收的,給予項目落地進度獎30%的獎勵;竣工後三個月內投產,並達到投資協議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給予項目落地進度獎50%的獎勵。
第十六條 固定建築建設獎
新落戶工業園區購地的工業項目,固定建築實際投入金額3000萬元以上,竣工後三個月內投產,並達到投資協議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的,給予“固定建築實際投入×1.5%”的固定建築建設獎,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七條 機器設備投入獎
新落戶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投入金額2000萬元以上,達到投資協議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並在投資協議約定期限內投產的,給予“機器設備實際投入×2%”的機器設備投入獎,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八條 達產鼓勵獎
新落戶工業項目,按投資協議約定建成投產,在項目投產次年起3年內,本級財政貢獻量每畝首次達4萬元以上,按企業當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的40%,給予一次性的達產鼓勵獎。
此後,對比企業上一次獲得達產鼓勵獎時的本級財政貢獻量,提高30%以上,按企業當年度新增本級財政貢獻量的8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水電補貼扶持
新落戶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按投資協議約定建成投產,項目投產次年起3年內,工業用水水價為0.7元/立方米(不含汙水處理費),每年並按其當年度本級財政貢獻量的5%給予電價補貼扶持,每年電價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物流扶持
新落戶工業園區的先進製造業項目,按投資協議約定建成投產,在項目投產次年起3年內,每年按其當年度實際發生物流費用的5%給予運輸補貼。項目物流費用補貼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補貼以在興寧境內納入稅務部門征管的貨物運輸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作為核定依據。
第二十一條 貸款貼息扶持
新落戶工業園區的先進製造業項目,按投資協議約定建成投產,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不包括罰息)的10%給予貼息支持,給予貼息支持的利息為項目投產次年起3年內在銀行發生的利息。項目貼息金額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新落戶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每1000萬美元給予人民幣10萬元的外資投資獎,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出口鼓勵獎
新落戶的工業項目,產品年度出口額首次達到1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的(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分別給予一次性人民幣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出口鼓勵獎。
此後,對比企業上一次獲得出口鼓勵獎時的產品年度出口額,每增加5000萬美元,且企業當年度的年納稅額和本級財政貢獻量不低於上一年度的,給予一次性人民幣3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經營貢獻獎
新落戶的商貿物流、電子商務、文旅康養、休閑體育、現代農業、金融業、互聯網等產業項目,主營業務應稅年服務(銷售)收入首次達到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經營貢獻獎。
此後,對比企業上一次獲得經營貢獻獎時的主營業務應稅年服務(銷售)收入,每增加1億元,且企業當年度的年納稅額和本級財政貢獻量不低於上一年度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產業帶動能力強、科技含量高、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大項目,實施“一企一策”,經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後,可另行製定扶持政策。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六條 人才獎勵
新落戶工業園區的先進製造業項目,在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次年起3年內,其員工個人年繳納工資薪金綜合所得稅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員工本人當年繳納工資薪金綜合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70%的獎勵。項目全體員工獎勵金額,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凡在我市投資經營和受聘人員及其子女在入園、入學和社會保障等方麵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招商引資企業股東(單一股東投資的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和企業決策層人員的子女,經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市教育局核實後,由市教育局安排到轄區內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招商引資項目投達產後,生產的相關產品符合質量要求的,可列入全市政府采購目錄,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第二十九條 涉及本市範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相關規定標準收取。
第八章 政策兌現
第三十條 新落戶工業園區外的工業項目達到本措施第五條投資要求標準,可參照新落戶工業園區工業項目享受本措施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措施所需資金統一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並兌現。
第三十二條 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所須繳納的各項稅費和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扶持獎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方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市政府根據投資項目的建設進度、投達產情況分階段兌現扶持政策。獎補資金用於項目在本市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采購、研發投入、生活配套、貸款貼息、高管補貼等。
第三十三條 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企業在簽訂投資協議時,應明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設標準、建設年限、投產年限、產業類型、年納稅額、畝均年稅收等,並需承諾10年內不得遷離興寧、不得改變在興寧納稅義務、不得減少注冊資本。若出現企業沒有按投資協議履約的情況,企業不享受扶持政策,企業已享受的獎補資金,政府有權依法追回。
第三十四條 企業當年度發生侵權、欺詐、商業賄賂、較大安全事故、環保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等違法事件的,取消當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對“以虛假資料等騙取扶持資金的”將依法追回扶持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措施扶持政策條件的企業,按照“一年一兌現”的原則,向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由項目審核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市財政按程序撥付。
企業次年度未提出申請上年度扶持政策的,視為放棄,企業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 對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的扶持資金需本級財政負擔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 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次性告知、限期辦結、最多跑一次”等精準優質服務。
第三十八條 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專班掛鉤聯係製度,每個重大項目由一名市領導掛鉤聯係,按照“五個一”(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專班、一套方案、一張清單)要求從招商洽談到項目履約、開工建設、生產經營全程跟蹤服務,主動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十九條 優化營商環境
項目在落戶、建設、生產運營過程中出現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由紀委監委給予執紀問責;對幹擾項目建設、破壞企業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由司法機關給予嚴厲打擊。
第十章 項目退出
第四十條 加強項目日常監督,督促投資方按投資協議約定如期履約達產,如出現無法履約的,工業項目按《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工業項目管理規定》(興市府辦〔2017〕1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置;其他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年納稅額”,即企業自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含免抵調庫)、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全部稅收,但購買土地及物業產生的契稅、房產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除外。
(二)“畝均年稅收”,即年納稅額除以項目購地麵積。
(三)“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即固定資產投資額(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除以項目購地麵積。
(四)“本級財政貢獻量”,即企業在我市實際繳納本地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決策層人員”,即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營銷總監、公共事務總監等對投資或經營有決策影響的中級及以上管理人員。
(六)“先進製造業項目”,即指高端電子信息、先進裝備製造、先進輕紡、新材料、生物醫藥及高性能醫療器械等產業,細分領域按《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統計局印發廣東省先進製造業統計新口徑的通知》(粵經信規劃函〔2017〕121號)執行。
(七)“新落戶項目”,即指本措施頒布之日起,新簽訂投資協議的招商引資項目。
(八)本措施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文中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九)本措施所稱“元”,指人民幣,文中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措施由市招商和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興市府〔2014〕50號)同時廢止。如國家、省、梅州市、興寧市相關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本措施頒布之前的招商引資項目,按已簽訂的投資協議約定執行,不享受本措施的相關扶持政策。
政策解讀:《興寧市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幹措施》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