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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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
| 名 稱: |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特殊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 | 2020-08-31 | ||
| 文 號: | 埔府〔2020〕80號 | ||||
埔府〔2020〕80號
大埔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埔縣重特大
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特殊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豐溪林場,縣直和省、市駐埔各單位:
《大埔縣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特殊醫療救助辦法》已經2020年8月1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醫療保障局和縣財政局反映。
大埔縣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大埔縣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
患者特殊醫療救助辦法
為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製度,進一步提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26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製度全麵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6〕2號)、《關於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號)精神,加大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救助力度,結合我縣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一、特殊醫療救助定義
本辦法所稱特殊醫療救助,是指對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嚴重精神障礙的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給予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後,仍難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補助,幫助患有重特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的困難群眾獲得進一步救助。
二、特殊醫療救助對象
(一)我縣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在保險年度內產生的醫療費用自費部分在5萬元以上的困難群眾(含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縣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的困難群眾。
三、特殊醫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在保險年度內醫療費用自費部分超過5萬元以上的困難群眾,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填寫特殊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申請人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需同時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供梅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單,申請人社會保障卡(或本縣內本人的銀行存折)複印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困難群眾的醫療費用由縣慢性病防治院或定點醫療機構(梅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大埔縣民康精神病醫院)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填寫特殊醫療救助申請表申請特殊醫療救助。
(三)縣醫療保障部門收到困難群眾或定點醫療機構特殊醫療救助申請後進行審核,每季度將特殊醫療救助資金審批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撥付。
四、特殊醫療救助標準
(一)困難群眾在保險年度內醫療費用自費金額超過5萬元不足10萬元的,按照自費部分的10%給予特殊醫療救助;自費金額超過10萬元不足20萬元的,按自費部分的20%給予特殊醫療救助;自費金額超過20萬元的,按自費部分的30%給予特殊醫療救助。
(二)由縣慢性病防治院送藥服用的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的困難群眾,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醫療費用後,給予每人每月30元定額救助,縣慢性病防治院按季度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申請醫療救助撥款。
(三)在定點醫療機構(梅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大埔縣民康精神病醫院)住院的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困難群眾,在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後剩餘醫療費用,按每人每月300元定額給予特殊醫療救助,由定點醫療機構每季度向醫療保障救助經辦機構申請救助。
(四)下列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1.自行到非正規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無正規票據的費用;
2.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3.因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障礙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況。
五、特殊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特殊醫療救助基金來源:
1.縣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本縣開展城鄉居民困難群眾特殊醫療救助工作實際需要,按照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在公共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城鄉居民困難群眾特殊醫療救助資金;
2.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3.社會各界捐款用於醫療救助的資金;
4.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二)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縣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城鄉居民困難群眾特殊醫療救助對象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按照財政管理體製,科學合理的安排城鄉特殊醫療救助資金。
(三)縣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編製要求,根據救助對象數量、患病率、救助標準、醫藥費用增長情況,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水平等,認真測算下年度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需求,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縣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廣東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5〕26號),加強基金使用管理,提高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誌願者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救助。
(五)縣人民政府可以將醫療救助中的集體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服務。
六、責任追究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克扣、截留醫療救助資金。
(二)對騙取特殊醫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救助,由縣醫療保障部門追回所領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療救助經辦人員應當依法對救助申請開展調查、審核、審批,不得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對象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醫療機構違反合作協議,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協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七、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印發前2020年1月1日後的特殊醫療救助按本辦法執行。